今年正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表彰先进,展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的重要贡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健康成长,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决定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优秀建设者表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充分展示优秀建设者的时代风貌,进一步激励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定信心,应对挑战,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不含港、澳、台人士。已受过前两届表彰的不再参评。此次推荐评选兼顾不同行业和小型非公有制企业。评选表彰名额为100名。江西省推荐名额为2名。
三、推荐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了较好作用,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同时在以下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关爱员工、诚信守信以及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服务北京奥运会、抗击自然灾害方面;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面;
(三)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方面;
(四)企业文化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方面。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主要侧重于在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以及专业水平、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推荐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或适合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
(一)此次推荐评选采取个人自愿参与,社会广泛推荐,由参评人所在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选。
(二)省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对确定的候选人在江西日报和各组成单位网站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经省委同意后,于8月20日前报全国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全国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受表彰人员。
(四)评选工作一般按照属地原则,跨地区经营的参评人,在企业总部所在省(区、市)申报评选。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中央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授予“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
六、组织领导
为认真完成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推荐人选工作,按照中央统战部等5部委“关于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2009]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成立了由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6家单位组成的江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91-6242692 6775924(兼传真)。
希望全省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响应全国五部委的号召,积极参与这次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参与这次活动,进一步唤起求实、进取、拼搏、奉献的精神,在克服当前的经济困难,搞好企业经营,求稳定,保就业,促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以实际行动向国庆六十周年献礼。
江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2009年7月17日